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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燃燒不完全

  由燃料組分過重鍋爐而導致燃料燃燒不完全,使GAH挾熱面上積聚可燃物。

  鍋爐以外購渣油、裂化殘油和抽余C4燃料為多,它們的組分較重,黏度較高,自燃點低蒸氣鍋爐,燃燒時易析碳,蒸汽霧化燃料時破碎能力也很差,大分子油滴含量高,油槍噴嘴易堵塞,因此經常影響燃油的霧化質量和燃燒效果。運行時如果燃燒調整不當,風量不足或配風不合理以及工藝工況波動時,就會來不及使炭黑燃燒完全而產生黑煙。爐瞠內沒有完全燃燒的油粒被煙氣帶到鍋爐尾部GAH換熱面上開始沉積。

  另外,在鍋爐頻繁啟停過程中,由於爐瞠燃燒工況不良,燃料不易燃盡,在煙氣流速較低時,極易造成大量未燃盡的可燃物沉積;鍋爐低熱水鍋爐負荷運行時間過長,燃燒不穩定,煙速偏低,未燃盡的可燃物易在波紋板上沉積;以往事故教訓和經驗還證實:空氣預熱器轉子堵灰、磨損後漏風、煙道尾部過剩空氣系數或氧含量控制過低等都能導致燃料因缺氧而燃燒不完全。1997年以後,鍋爐因各種原因始終不能滿負荷運行,煙氣流速低;有時為提高鍋爐熱效率而一味去降低尾部過剩空氣量。這些都為空氣預熱器二次燃燒留下了隱患。

  (2)頻繁吹掃點火

  頻繁吹掃點火為鍋爐沉積可燃物著火提供了充足的復燃條件。

  鍋爐點火過程中煙氣流速低,燃燒系統空間的含氧量又較正常運行時高得多,像B爐當時曾連續幾次點火吹掃,因此便使尚具余熱的未燃盡可燃物因具備了充足的過剩氧量而復燃。

  (3)爆炸

  可燃氣體或粉塵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短時間內發生化學反應,產生的高溫、高壓氣體與衝擊波,超過周圍建築物、容器、管道的承載能力,使其發生破壞,導致人身、設備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通常說,發生爆炸要有三個條件,一是有燃料和助燃空氣的積存;二是燃料和空氣的混合物的濃度在爆炸極限內;三是有足夠的點火能源。天然氣的爆炸下限約為5%,煤粉的爆炸下限是20~60g/m3,爆炸產生的壓力可達0。3~1。0MPa。就鍋爐範圍而言,可燃物質是指天然氣、煤氣、石油氣、油霧和煤粉;構成爆炸事故的有爐膛放炮、煤粉倉爆炸及制粉系統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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